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昶说刑辩丨非法荐股,是非法经营还是诈骗?

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-04-12


非法荐股是近几年很“热门”的一个现象,但这一现象背后的行为类型,却不尽相同。类型不同,刑法评价也会有所不同。



01

非法荐股的不同类型


案例一:“华尔街见闻”创始人吴某等人,成立“选股宝”平台,以与第三方“专家”“大V”签订协议的方式,邀请大V们在其经营的平台上发布股市行情及个股预测文章,包括个股买卖建议类内容。吴某等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。


案例二:戴某等人设立“股轩堂”网站,招募没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员工,这些员工也不具备专业分析能力。戴某等人虚构员工证券从业经历,并包装成“导师”“股神”,吸引投资者充值会员课程。戴某等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。

对比两个案例的行为模式,会发现明显的区别:


案例一中,吴某等人虽然没有相应资质,但其通过签订第三方“专家”“大V”的方式,提供了专业的股市行情及个股分析文章,也就是说有真实的服务内容。


案例二中,戴某等人既没有相应资质,也没有实际分析能力,看似提供了“服务”,但都是经过包装的、虚假的“服务”。


简单来说,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,是否提供了真实服务。而这一点对行为的定性有根本性的影响:无资质但有真实服务,是非法经营式荐股;无资质又无真实服务,那就是诈骗式荐股。


但是,通过司法判例的检索,有不少诈骗式的荐股,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。这一认定是否准确,关系到罪责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性问题,值得深入探讨。



02

非法经营式荐股的构罪逻辑


非法经营罪,顾名思义,构成该罪的首先应该是经营行为。“经营”是一种市场行为,至少要遵循以商品或者服务换取金钱的本质特征。


根据非法经营罪的法条,以及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,被认为是该罪名的行为,也都是经营行为。即使有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被法律允许,比如销售伪基站,法律完全禁止这种行为,但也存在物-钱的交换。


案例一中,“选股宝”平台与第三方“专家”“大V”签约,有专业的股市行情分析、个股推荐等文章,也能体现以服务换取用户金钱的特征。


但是,推荐股票属于一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,是必须证监会特许才能经营的一项金融业务。实际上,对于有资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,证监会有公开的白名单。


也就是说,“选股宝”没有在名单之上,却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,就是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制度,也就具有非法性。


所以说,像“选股宝”这类的非法荐股,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,没有问题。



03

诈骗式荐股的构罪逻辑


诈骗式荐股也没有经过证监会特许,又加上被“冠名”以金融业务,很容易被认为是非法经营罪。但是对这一行为的分析不应止步于此,还要进一步分析,其是否存在经营行为,进而适用非法经营罪?


正如前文所说,诈骗式荐股,没有真实的服务,在“股轩堂”案中,戴某等人伪造平台、人员资质和从业经历等,目的是诱导用户交纳顾问费或者服务费。但是,其根本没有打算,也没有能力提供相当对价的咨询服务。所以,这其中并不存在经营行为。


根据诈骗罪的逻辑,戴某等人就是通过伪造平台和人员资质的方式,使用户以为能得到专业建议,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,交纳了服务费或者顾问费,戴某等人因此而获得了上述费用。而且,主观上,戴某等人从事上述欺骗行为,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用户的咨询费或者服务费,符合诈骗罪的构罪逻辑。


所以,这类非法荐股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,而非非法经营罪。


综上所述,非法荐股有不同的行为模式,并且对应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罪名,即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。在具体分析时,应在大前提(法律规范)与小前提(案件事实)二者之间,不断进行比照,最后决定应适用哪个罪名。


非法经营罪既然有被“口袋罪”的嫌疑,司法机关就更有义务和责任,对行为抽丝剥茧,准确定罪量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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